山东中车华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中车华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12民初6568号
原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山东中车华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中车华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3元,由原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