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车华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中车华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菏泽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02民初4817号
原告:山东中车华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菏泽市城市管理局,住所,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山东中车华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中车华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车华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23元,减半收取4061.50元,由山东中车华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