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1843号
原告:武汉市治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路108号***园S-1栋1层2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原告武汉市治维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市治维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治维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治维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市治维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