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森鸿木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永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森鸿木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永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8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瑶执字第0319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森鸿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永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委托代理人:庄乾勤,男,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8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永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