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香村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永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皖0811民初2034号
原告安庆市香村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永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被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团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香村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安徽永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安庆市香村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减半收取3587元,由被告安徽永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卓胜龙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