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华银电气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82民初4473号之一 原告:合肥华银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以东海冲湖以南佳海工业城一期C69-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686279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513872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合肥华银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合肥华银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华银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华银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合肥华银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