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5民初309号
原告:韶关市东美信诚电器有限公司,住址: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
被告:***,女,汉族,湖南省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男,汉族,湖南省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东美信诚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东美信诚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2元,由原告韶关市东美信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