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瑞盛峰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博瑞盛峰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妙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3649号
原告:北京博瑞盛峰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妙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华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北京博瑞盛峰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妙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博瑞盛峰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3.70元,减半收取计1,011.85元,由原告北京博瑞盛峰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罗越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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