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电脑数码通讯广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阜阳市华海数码电子通讯广场有限公司、阜阳市诚挚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16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阜民二再终字第0000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海电脑数码通讯广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段红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卓,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阜阳市诚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龚奎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阜阳市华海数码电脑通讯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法定代表人:吕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华海电脑数码通讯广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海连锁公司)与被申请人阜阳市华海数码电子通讯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华海公司)、被申请人阜阳市诚挚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2)泉民二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华海连锁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
诉。本院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本案发回重审。2013年11月18日,颍泉区法院重审后作出(2013)泉民二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华海连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阜民二终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华海连锁公司仍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4)皖民申字第0036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4)阜民二终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和颍泉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二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戴亚平
审 判 员 梁凤鸣
代理审判员 叶茂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韩 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都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