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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电脑数码通讯广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阜阳市华海数码电脑通讯广场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诚挚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阜民二终字第000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海电脑数码通讯广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段红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卓,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阜阳市诚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龚奎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阜阳市华海数码电脑通讯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上诉人华海电脑数码通讯广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连锁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阜阳市华海数码电子通讯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华海公司)、被上诉人安徽省阜阳市诚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挚电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的(2012)泉民二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3年5月17日本院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2013年11月18日,原审人民法院作出(2013)泉民二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后,华海连锁公司不服该判决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2日,阜阳华海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000元,法定代表人吕炜,经营范围:市场管理服务、市场设施租赁、柜台租赁、场地租赁,物业管理等。2011年6月28日,阜阳华海公司与华海连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合作的物业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中路111号,即阜阳燕莎百货(由阜阳华海公司租赁);总体建筑面积约70000平方米;双方合作商业运营面积7800平方米(一至三层);阜阳华海公司有偿加盟华海连锁公司,并使用“华海3C”品牌,且委托华海连锁公司对阜阳华海公司进行指导招商运营管理;协议签订后,华海连锁公司授权阜阳华海公司使用“阜阳华海3C广场”名称;品牌使用期5年,使用费每年200000元,5年共计1000000元;品牌加盟使用费前二年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50000元,剩余350000元在签订协议3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后三年的费用支付方式:每年提前3个月由阜阳华海公司汇入200000元给华海连锁公司(截止日期以合同签订日为准);阜阳华海公司在使用华海连锁公司品牌的同时,委托华海连锁公司指导该项目的招商、管理工作,“阜阳华海3C广场”运营管理将纳入华海3C全国管理体系,统一使用体系资源。(一)招商:华海连锁公司协助阜阳华海公司以下事物:出具商场整体布局图、制定招商方案,招商策略,逐步实现商场经营最佳状态;制定招商所需的媒体宣传计划及相关资料;建立客户跟踪档案,初步议定与客户的合作意向或签订合作意向书,共同研究确定租金标准和客户选择,完成招商签约;制定广告资源的开发利用计划。(二)商场运营管理:华海连锁公司配合阜阳华海公司制定运营方案及各项管理标准和制度;根据品牌识别统一性的原则提出对建筑结构、管线设施的方案建议;广告宣传及华海连锁公司品牌识别形象导入(CIS)计划;协助阜阳华海公司做好阜阳华海3C卖场开业的活动组织、策划与实施;协助阜阳华海公司做好经营区内的导购系统、环艺系统、绿化系统、员工生活系统、顾客服务系统、监控系统等工作;协助阜阳华海制定商场全年运营的费用预算;建立商场配套服务体系,包括售后服务体系,应急预案等;(三)培训:1、根据阜阳华海公司要求,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统一培训。2、对商场营业主按照华海3C卖场的要求进行统一培训,要求业主认同华海的品牌价值,认同华海的经营理念。3、对商场所有导购员进行业务培训,增强业主对卖场的归属感。4、给高层管理人员提供培训提高、参观学习的机会。阜阳华海公司不得在指定本合作项目以外使用华海连锁公司品牌。商场经营的盈亏由阜阳华海公司负责。在本合作协议期内,阜阳华海公司与华海连锁公司均不得在本市发展第二家华海3C卖场。本协议一旦终止履行,阜阳华海公司应立即停止在本项目使用“华海3C数码广场”字样等。2011年8月12日,阜阳华海公司与诚挚电子公司签订《阜阳市华海数码电脑通讯广场有限公司商业租赁合同书》(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该合同封面为《阜阳华海3C广场租赁合同书》)11份,约定:阜阳华海公司将其位于阜阳市颍州中路111号北裙楼一楼编号为lF-B11、lF-Bl2、lF-D05、lF-D07、1F-D08、lF-Dl8、IF-D29、lF-D40、3F-B23A、3F-B23、3F-B25的摊位提供给诚挚电子公司经营、维修品牌电脑、数码相机、办公设备等;使用面积在开业后以铺位现场实测面积为准,租赁期限均自2011年9月18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商场开业时间如提前或滞后,经营期间起始日以商场实际开业之日为准,2012年9月18日至2013年2月28日为优惠免租金使用期,其它费用照常收取,优惠免租金使用期内由于阜阳华海公司原因造成诚挚电子公司无法经营的,阜阳华海公司应按租金的二倍予以赔偿;租赁期满,诚挚电子公司需继续租赁的,应在合同期满前的两个月书面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否则,视为放弃优先租赁权;租金每十二个月为一个支付时段,结算一次;第一次支付时段的租金由诚挚电子公司在开业前10日内付清,以后在每个支付时段到期前的15日前付清,逾期阜阳华海公司按每日1‰收取滞纳金;阜阳华海公司的其它权利和义务为:负责广场的日常管理工作,有权派员在广场内巡视或检查,建立健全并实施广场内的防火、防盗、安全、卫生等措施和规章制度,维护广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严格按照华海广场《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进行管理;负责广场对外的统一广告宣传工作,不断提升广场的企业形象和知名度;协助诚挚电子公司办理在广场内经营所需的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负责广场内中央空调、安全监控、消防、卫生等公共设施的维修及保养,保障广场内卫生清洁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有权要求诚挚电子公司人员接受管理、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秩序,有权因检修设备、商场管理、保安、防火及工商检查等原因进入诚挚电子公司经营区域内进行工作;负责广场内正常供电及中央空调按季提供冷气和暖气;开通广场内通讯电话,线路发生故障主动协助向电信部门反映,要求修复;负责市场打烊后的治安、防盗、消防管理,由此给诚挚电子公司造成的损失均由阜阳华海公司承担;负责商场的统一收银和结算;诚挚电子公司的其它权利和义务为:必须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办理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不得以阜阳华海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遵守《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它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接受日常管理,遵守广场的统一营业时间准时开门和打烊,不得随意提早进入市场或任意延长营业时间,在提供铺位的范围内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书、铺面卫生三包责任书,有义务对租赁区域内的消防、经营时间内的防盗、卫生负责;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铺位用途及经营项目范围,不得利用该铺位及在广场内的经营权进行违法活动;不得将席位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同他人调换使用,不得以合营、合资等名义变相出租席位;应在广场开业前2天内完成席位装修并做好开业前的准备,否则视为单方违约,其应支付使用席位时间段的所有费用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不得破坏、占用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维护铺位及附属装修设施的完好无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营业时间内的盗窃造成铺位内的财产损失的,其风险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其有权就该风险责任单独向保险公司投保;应对其雇员、访客、装修人员的行为负责,如因上述人员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还对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终止或解除铺位时的交接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并且约定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同后附加市场管理等相关内容。其中《市场综合服务合同书》约定了市场综合管理等服务,诚挚电子公司同意支付的市场综合服务费(包含市场管理、水、公共设备维护维修、商场整体包装宣传等费用),市场综合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每12个月为一个支付时段,结算一次,第一次支付时段的费用由诚挚电子公司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付清,以后在每个综合服务费支付时段到期前的15日之前付清。阜阳华海公司统一安装电表,诚挚电子公司应当月底交纳当月电费,广场内共用面积电费、电梯费、空调用电,按照席位面积分担。《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对进退场管理、经营管理、收银管理、违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处罚等进行了规定。前述11份合同中,lF-B11席位使用面积为22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定价为120元,月租金2640元,年租金31680元,履约保证金为3080元,市场综合服务费每月为440元,全年为5280元;lF-Bl2席位使用面积为22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定价为130元,月租金2860元,年租金34320元,履约保证金为3300元,市场综合服务费每月为440元,全年为5280元;lF-D05席位使用面积为3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定价为130元,月租金3900元,年租金46800元,履约保证金为4500元,市场综合服务费每月为600元,全年为7200元;lF-D07席位使用面积为25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定价为120元,月租金3000元,年租金36000元,履约保证金为3500元,市场综合服务费每月为500元,全年为6000元;lF-D08席位使用面积为25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定价为80元,月租金2000元,年租金24000元,履约保证金为2500元,市场综合服务费每月为500元,全年为6000元;lF-D18席位使用面积为28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定价为170元,月租金4760元,年租金57120元,履约保证金为5320元,市场综合服务费每月为560元,全年为6720元;lF-D29席位使用面积为27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定价为130元,月租金3510元,年租金42120元,履约保证金为4050元,市场综合服务费每月为540元,全年为6480元;lF-D40席位使用面积为18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定价为160元,月租金2880元,年租金34560元,履约保证金为3240元,市场综合服务费每月为360元,全年为4320元;3F-B23A席位使用面积为27.5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定价为15元,月租金412.50元,年租金4950元,履约保证金为962.50元,市场综合服务费每月为550元,全年为6600元;3F-B23席位使用面积为27.4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定价为20元,月租金548元,年租金6576元,履约保证金为1096元,市场综合服务费每月为548元,全年为6576元;3F-B25席位使用面积为27.5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定价为15元,月租金412.50元,年租金4950元,履约保证金为962.50元,市场综合服务费每月为550元,全年为6600元。2012年4月5日,阜阳诚挚公司与阜阳华海公司达成《变更铺位协议书》,约定:将原席位3F-B23A、3F-B23、3F-B25变更到2F-E22,原《商业租赁合同书》中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返还、铺位的交接及违约责任条款继续有效;原席位3F-B23A、3F-B23、3F-B25已交定金3021元转到2F-E22,原席位3F-B23A、3F-B23、3F-B25租赁费用48062.27元,现还需交纳费用为45041.27元;经营期限为2012.1.1-2012.12.30,优惠期2012.12.30-2013.6.9;因诚挚电子公司原席位变更到二楼,所产生的装修费用,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阜阳华海公司赠送诚挚电子公司两个月免租期,充抵诚挚电子公司变更到二楼所产生的装修费用,即经营期限延长至:2013.6.9-2013.8.8。合同订立后,诚挚电子公司在交纳了店铺保证金32511元后,即开始对租赁席位进行装修。诚挚电子公司支出装修费195127.87元。2011年10月30日,阜阳华海3C广场开业,诚挚电子公司遂开始经营。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诚挚电子公司支付员工工资76134元。阜阳华海公司代收诚挚电子公司的营业款463814元(包括阜阳华海公司从中扣减租金、综合服务费77333.34元;扣减电费4139元;阜阳华海公司向诚挚电子公司转款79112.96元;以及至2012年8月29日,经对账,诚挚电子公司在阜阳华海公司尚余营业款303228.70元)。2012年7月15日,诚挚电子公司认为阜阳华海公司没有按照原来商场布局进行经营,且没有兑现在招商广告中的承诺,在与阜阳华海公司协商无果后,从“阜阳华海3C广场”撤出经营,并于2012年9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诚挚电子公司与阜阳华海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阜阳华海公司与华海连锁公司连带赔偿诚挚电子公司经济损失688473.87元(租金、服务费77333.34元、扣营业款303228.66元、保证金32511元、装修损失195127.87元、人员工资损失76134元、电费损失4139元),诉讼费由阜阳华海公司与华海连锁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另查明:自2011年8月12日至2012年5月16日(集中在2011年9月份、10月份),阜阳华海公司通过城乡多媒体车载电视、宣传单页、楼道牌、车体广告、网络真人秀等多种形式发布了广告。阜阳华海公司经营场所的门头标识为“南京华海3C燕莎百货店”。在履行合同中,因商铺空置率较高等原因,阜阳华海公司曾将三楼改成图书城,后又将三楼改成儿童娱乐城,将二楼改成图书城。
原审法院再查明,2007年1月26日,诚挚电子公司成立,龚奎元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1999年7月19日,安徽阜阳诚意电脑有限公司成立,龚奎元同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8月1日,龚奎元曾与阜阳市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阜阳市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数码广场租赁合同》一份,龚奎元在数码广场租赁一楼1002号铺位12平方米,期限自2011年3月20日至2011年12月20日,月租金960元,年租金11520元,租赁保证金5000元,物业管理费(公用水电、空调、保洁等使用费用)每月150元。
原审法院又查明,华海连锁公司的官方网站http://www.hh3c.com对阜阳华海公司华海3C广场作如下推介:阜阳华海3C广场位于阜阳市颍州中路111号,位于阜阳市颍州中路与阜临路黄金地段交汇处,毗邻传统商业中心,是阜阳IT商圈中心地带,交通便捷,地理位置十分优越。阜阳华海3C数码电脑广场作为南京华海3C在皖北地区的重要战略布点,与阜阳百货巨头华联集团强强联手,共同打造一个集IT、数码、手机通讯、百货、美食、休闲娱乐、健身会所、假日酒店为一体的综合性购物商场,定将改变阜阳市民传统的购物习惯,给消费者带来更加专业、时尚、生活享受的购物新体验。地理优势:位于颍州中路与临泉路交汇处,黄金地段、高密度居民区、交通便捷,是阜城中心区新兴商圈核心位置。规模优势:整个购物商城营业面积30000平方米,集IT、数码、手机通讯、名牌百货、大型超市、娱乐广场、特色餐饮等业态。科学合理布局,一站式购物休闲场所。泊车优势:拥有4000平方米大型泊车广场。设施优势:进口环保商务中央空调、全智能化数字防盗监控系统、高科技消防系统、进口高品质自动扶梯14部、直升客货电梯4部、上下贯通的阳光中厅和玻璃穹顶使整个商场更加气势恢宏。运作优势:华海3C广场拥有专业的招商、运营、企宣、客服管理团队,多年IT卖场专业经营管理实战经验,提供完善的业种规划和国际先进管理策略,配合专业的行销企划活动,确保商城核心竞争力与旺盛人气。阜阳华海广场项目总面积达8000平米,位于购物商城的一至三层。其中楼层指引为:1F、国内外品牌电脑、数码相机/摄像机展示、体验、销售中心、笔记本卖场;2F、数码耗材、外设、配件、DIY、移动、电信、联通手机卖场;3F、品牌电脑售后,电脑配件批发、维修,办公设备、监控设备,办公桌椅、手机配件批发维修中心。
原审法院综合双方的诉辩观点,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诚挚电子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阜阳华海公司与华海电脑连锁公司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华海连锁公司应否对诚挚电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诚挚电子公司与阜阳华海公司的经济损失如何赔偿?
针对上述争议的焦点,原审法院依次评判如下:
(一)关于诚挚电子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问题
阜阳华海公司以多种形式发布广告,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介绍和宣传自己与“华海3C”品牌的优越性,从而吸引特定的租赁人租赁其经营席位,这种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要约邀请。华海连锁公司网站上发布的商业广告,内容具体确定,针对特定的租赁人,包含着其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符合要约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视为要约。故阜阳华海公司上述商业广告中明确具体的要约内容应纳入到合同之中。
本案虽名为租赁合同,但不同通常意义上的动产、不动产的租赁。本案的合同中,关于如何使得经营席位的使用价值最大可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经济效益,则需要经营席位保持在具有整体功能和规模效应的环境之中,而保持这样的功能和环境,不仅仅依赖于承租方的合法经营,更重要的是出租方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既要招揽到商户,还要通过对入住商户的选择以达到商场布局的整体合理;既要通过不断与入住商户的通力合作,达到经营规模的壮大,还要不断进行诸如市场管理、商业广告等多方面的持续性投入,使涵盖各个经营席位的“阜阳华海3C广场”长期保持着良好的经营态势。就诚挚电子公司而言,签订合同的目的是期待在颇具规模、管理规范的电子销售大市场内租赁到具有一定盈利空间的经营席位,并借助阜阳华海公司与华海连锁公司连锁经营的市场优势实现逐步盈利;而阜阳华海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则在于出租符合约定的经营席位收取各项费用(租金、履约保证金、市场综合服务费)。合同的性质不同,主要义务也就不同。若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势必导致另一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则有权解除合同。因阜阳华海公司提供给诚挚电子公司的经营席位不符合其在商业广告中的承诺,诚挚电子公司签约时期待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诚挚电子公司有权在阜阳华海公司违约而合同目的不能达到时解除合同。综上,诚挚电子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同时,对阜阳华海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二、关于阜阳华海公司与华海连锁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华海连锁公司应否对诚挚电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因阜阳华海公司在多种场合有意突出华海连锁公司的“华海3C”品牌形象,在其门头装潢中突出使用“南京华海3C”,在合同文本中标注“华海3C广场阜阳店”。事实上阜阳华海公司与华海连锁公司之间亦存在着“华海3C”品牌使用的合同关系,且华海连锁公司于合同中也承诺要将“阜阳华海3C广场”运营管理纳入华海3C全国管理体系、统一使用体系资源等等。华海连锁公司以合同的形式将其拥有的“华海3C”品牌许可阜阳华海公司使用,阜阳华海公司加盟并使用“阜阳华海3C”的名称,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在“华海3C”品牌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向华海连锁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费用,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商业特许经营的特征。被特许人阜阳华海公司加盟到特许人华海连锁公司的特许经营体系中,虽未放弃自己独立的经营主体地位,但是特许经营的特殊性就在于特许体系对外是以一个整体形象出现的。作为拥有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模式和管理方法的体系,会让消费者与合作商户产生与大型连锁企业交易的认识。该认识增加了特许经营的市场信任度与认同度,这也是特许经营能产生规模效应的重要因素。华海连锁公司对阜阳华海公司的商业行为是明知并认可的,且对阜阳华海公司华海3C广场在其网站作了相应的推介,从外部第三者的角度观察,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是混同的,华海连锁公司与包括阜阳华海公司在内的被特许人共同经营所形成的体系才是诚挚电子公司所认为的交易对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其享有的权利应与自己需要承担的义务相对等。阜阳华海公司在特许经营体系中享有现成的商誉与品牌、避免市场风险、分享规模效益,承担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义务,而华海连锁公司享有收益特许经营费用权利的同时,也应按照阜阳华海公司与华海连锁公司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并在其享有的品牌使用费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在阜阳华海公司履行债务不能时,在其收取的品牌使用费400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关于诚挚电子公司与阜阳华海公司的经济损失如何赔偿的问题
1、诚挚电子公司的损失:在合同一方出现根本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故诚挚电子公司要求阜阳华海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该损失应扣除诚挚电子公司经营时的场地等必然产生的合理成本。原审法院酌情将租赁场地成本、聘用人员成本认定为营业款463814元的30%即139144.20元,其余部分由阜阳华海公司予以赔偿。故诚挚电子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688473.87元(其中租金、服务费77333.34元、扣营业款303228.66元、保证金32511元、装修损失195127.87元、人员工资损失76134元、电费损失4139元)减去合理成本139144.20元,即诚挚电子公司的经济损失认定为549329.67元。
2、阜阳华海公司的损失:如果合同正常履行,诚挚电子公司应当支付阜阳华海公司租金323076元(lF-B11席位年租金31680元;lF-Bl2席位年租金34320元;lF-D05席位年租金46800元;lF-D07席位年租金36000元;lF-D08席位年租金24000元;lF-D18席位年租金57120元;lF-D29席位年租金42120元;lF-D40席位年租金34560元;3F-B23A席位年租金4950元;3F-B23席位年租金6576元;3F-B25席位年租金4950元。以上合计年租金为323076元)。因合同约定了租金的滞纳金为每日1‰,该滞纳金标准可以视为双方就诚挚电子公司逾期交纳租金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诚挚电子公司起诉状载明的“华海3C广场10月30日开业”以及诚挚电子公司支付工资起始月份2011年10月份确定“诚挚电子公司在开业前10日内”的时间点至少在2011年10月30日之前,故诚挚电子公司应支付从2011年11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5053.51元(其中阜阳华海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向诚挚电子公司开具“租金+综合服务费44666.67元、履约保证金3500元,交纳租金+综合服务费32666.67元、履约保证金2500元”4份收据,小计83333.34元,以29天计算违约金为2416.67元;从租金总额323076元中扣减前述收据显示交款83333.34元以及双方认可的诚挚电子公司已经交纳的保证金32511元后的余额为207231.66元,从2011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撤出经营之日2012年7月15日止共254天,违约金为52636.84元;两项合计为55053.51元)。因对诚挚电子公司应当承担的合理成本在阜阳华海公司应赔偿款中作了扣减,故对阜阳华海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解除安徽省阜阳市诚挚电子有限公司与阜阳市华海数码电脑通讯广场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2日签订的《阜阳市华海数码电脑通讯广场有限公司商业租赁合同书》及所有附件;二、阜阳市华海数码电脑通讯广场有限公司赔偿安徽省阜阳市诚挚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49329.67元;三、华海电脑数码通讯广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在按约收取的品牌使用费400000元范围内对阜阳市华海数码电脑通讯广场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安徽省阜阳市诚挚电子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五、安徽省阜阳市诚挚电子有限公司赔偿阜阳市华海数码电脑通讯广场有限公司违约金55053.51元;六、驳回阜阳市华海数码电脑通讯广场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二、五项抵销后,阜阳市华海数码电脑通讯广场有限公司应当给付安徽省阜阳市诚挚电子有限公司494276.16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本诉案件受理费10685元,由安徽省阜阳市诚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3385元,阜阳市华海数码电脑通讯广场有限公司负担73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56元,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减半收取为828元,由阜阳市华海数码电脑通讯广场有限公司负担580元,安徽省阜阳市诚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248元。
上诉人华海连锁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华海连锁公司与阜阳华海公司不存在“特许经营关系”。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该条例同时对特许人的经营状况、特许经营合同的必要内容、特许经营的备案制度、特许经营的信息披露等作了详尽的强制性规定,作为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必要构成要件。华海连锁公司与阜阳华海公司之间所订立的合作协议仅限于品牌输出使用、招商和制度建设的辅助建议,阜阳华海公司独立自主地开展经营活动,其内部管理和对外运营均与华海连锁公司无关。华海连锁公司与阜阳华海公司的合作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且诚挚电子公司亦未以此作为起诉理由,原审法院直接认定特许经营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原审判决华海连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阜阳华海公司既不是华海连锁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亦与诚挚电子公司无合同关系,故华海连锁公司不应为阜阳华海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亦不应对诚挚电子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因加盟商不同于一般消费者,其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明知其加盟的公司是阜阳华海而不是华海连锁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华海连锁公司与阜阳华海公司之间存在特许经营关系,原审法院判决华海连锁公司对阜阳华海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亦无法律依据。华海连锁公司严格履行了其与阜阳华海公司之间的合同义务,且合同亦未约定华海连锁公司应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涉案为租赁合同纠纷,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和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品牌输出者,华海连锁公司在履行了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时,不需要为品牌使用者的违约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原审法院在三份判决中均要求华海连锁公司在品牌使用费4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判决超出华海连锁公司品牌使用费400000元的范围,故原审判决逻辑混乱。诚挚电子公司请求判令华海连锁公司对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要求华海连锁公司对诚挚电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的判决超出诉讼请求,于法无据,程序违法。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逻辑混乱,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本案诉讼费由常永坤承担。
诚挚电子公司辩称:华海连锁公司与阜阳华海公司之间存在特许经营关系,其之间有无备案登记不影响双方之间特许经营关系的成立;根据法律规定,特许经营关系成立后,特许人若未尽到相应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诚挚电子公司起诉要求华海连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华海连锁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未超出诚挚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阜阳华海公司未答辩。
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双方当事人所举其他证据与原审一致,相对方的质证意见同于原审。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辩论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华海连锁公司与阜阳华海公司之间的关系及华海连锁公司对阜阳华海公司的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华海连锁公司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品牌许可阜阳华海公司使用,阜阳华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华海连锁公司支付品牌特许使用费用,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华海连锁公司与阜阳华海公司之间构成商业特许经营关系并无不当。对于阜阳华海公司与华海连锁公司之间的关系,系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作出的认定,诚挚电子公司是否以此理由起诉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原审法院关于此部分的认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虽然华海连锁公司与阜阳华海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对外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华海连锁公司特许阜阳华海公司使用其品牌并对阜阳华海公司业务指导,对外以一个整体形象出现,统一标示,以其品牌对外进行宣传,其网站上亦对阜阳华海公司的经营、管理及规划进行对外推介的行为,是促使阜阳华海公司合同签订的相对方签约的重要原因之一,且其亦未尽到品牌授予协议中应尽的义务,故华海连锁公司对涉案合同的解除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法律对特许经营规定不健全的情况下,为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市场信用,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判决其在品牌授权使用费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因华海连锁公司只收取了阜阳华海公司400000元的品牌使用费,故华海连锁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仅以其收取的品牌使用费400000元为限,对于超出部分其不再承担。因诚挚电子公司向华海连锁公司主张了相应的权利,对于华海连锁公司对诚挚电子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是法院认定的结果,且该认定与诚挚电子公司主张的履行标的性质一致,故对华海连锁公司称原审判决超出诚挚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85元,由上诉人华海电脑数码通讯广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玉  峰
审 判 员 李  晓  艳
代理审判员 王  韩  利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叶志强(代)
附(2014)阜民二终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