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亚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通亚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黑龙江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10执2077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通亚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住所地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通亚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应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银行存款725446.1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