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亚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通亚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604民初358号
原告***,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通亚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富水路114号哈尔滨软件园小区B-2-3栋3层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通亚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军以与被告黑龙江省通亚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29元减半收取236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桐
代理审判员董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