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亚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通亚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绥滨县江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滨县新时代购物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422民初314号
原告:黑龙江省通亚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庆民,职务: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绥滨县江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绥滨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绥滨县新时代购物中心。地址:绥滨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省通亚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绥滨县江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滨县新时代购物中心建设工程安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通亚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通亚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757.25元,减半收取34,878.63元,由原告黑龙江省通亚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