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县东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枣强县锦达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121民初164-1号
原告:枣强县锦达玻纤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保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锦达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强县锦达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强县锦达玻纤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6元,撤诉减半收取953元,由原告枣强县锦达玻纤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