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太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太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81民初2906号 原告:辽宁太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出生,汉族,居住地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出生,汉族,居住地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太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太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30元,本院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承担。余款1165元,本院退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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