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81民初2906号
原告:辽宁太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出生,汉族,居住地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出生,汉族,居住地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太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太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30元,本院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承担。余款1165元,本院退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