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2360号
原告:辽宁太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新兴区甲午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采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中安华阳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官明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辽宁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太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中安华阳特种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龚 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