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太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太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港市大东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81执86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太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 被执行人:东港市大东小学,住所地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辽宁太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港市大东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辽0681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依据本院辽06**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037719.57元,并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承担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承担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110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