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3832号
原告:神木市***架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锦界镇瑶渠村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榆林**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场村三组2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神木市***架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能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以被告已将款项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架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由原告神木市***架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