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7民初815号
原告:西昌市源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店,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高枧乡***九组32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川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南县披砂镇顺城东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昌市源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店与被告四川锦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西昌市源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店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源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源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计418元,由原告西昌市源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