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7民初814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川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南县披砂镇顺城东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锦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