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锦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7民初814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川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南县披砂镇顺城东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锦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