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顺民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顺民建设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4民初402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浙江顺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开元路85-3A至85-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9UU9W3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顺民建设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顺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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