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33民初1216号之二
原告:贵州盘古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风情大道**饮食娱乐文化街**楼**。
法定代表人:石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达,男。
被告:贵州黔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电商科创园**楼****/div>
负责人:彭世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维,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贵州盘古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贵州盘古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后经催交,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盘古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陆胜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杨珊
书记员梁云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