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2633民初1217号之二
原告贵州品臻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黔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贵州品臻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后经催交,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品臻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陆胜红
法官助理杨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