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8民初11307号
原告:***,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克那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新牌坊一路**江龙大厦**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6QW8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克那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