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4743号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友邻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张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克那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祝良科。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友邻百货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克那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友邻百货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克那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友邻百货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友邻百货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友邻百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友邻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莉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莉
书 记 员 黄兴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