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2民初7086号
原告:重庆克那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一路101号江龙大厦B幢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6QW864。
法定代表人:祝良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寿庆,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英,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润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报恩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84211390X。
法定代表人:薛太奎。
原告重庆克那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润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克那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润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克那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称,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管道检测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大足区棠城风光小区工程提供地下管道检测,双方对检测范围、质量、价格等方面做了约定。原告完成了相应的检测任务,并将检测报告纸质版、视频资料电子档交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约支付相应检测服务款项。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管道检测服务合同》原件,拟证明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大足棠城风光项目提供管道检测服务,工程量702米,价格包干3万元(不含税),于检测结果完成后7天内支付;2、《检测报告》纸质报告及视频光盘,拟证明原告完成了相应的检测后,形成报告;3、资料移交表,拟证明原告已将相应检测成果移交给了被告。
被告重庆润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重庆润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发包方)与原告重庆克那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包方)作为乙方,双方签订《管道检测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位于大足区棠城风光小区提供地下管道检测,检测管道内部破损、暗接、老化、堵塞等状况,工程量约702米,合同价3万元,总价包干,检测完工并提交检测报告成果后7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完,检测成果包括检测报告纸质版2套、视频资料电子版。违约责任:一方违约的,承担合同金额的10%。双方还对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
2019年9月18日,原告将相应的检测成果交被告签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服务合同、检测报告、接受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管道检测服务合同》,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应的检测任务,将检测成果交给了被告,故被告应当按照约定于接受检测成果后7日内支付检测费3万元,否则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10%的违约金。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被告重庆润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润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克那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万元;
二、被告重庆润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克那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重庆润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江 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庞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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