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2323号之一
原告:武汉中仪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科技园1路9-2号。
法定代表人:郑洪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锋,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克那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一路101号江龙大厦B幢11-3。
法定代表人:祝良科。
原告武汉中仪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克那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5月27日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武汉中仪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中仪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0元,由原告武汉中仪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