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匠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建匠建设有限公司、修文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3民初2278号
原告:贵州建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安新区湖潮乡电商城双创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张继蓉,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刚,贵州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贵州思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锡飞,公司董事长。
被告:***阳明洞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街道办主任。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贵州建匠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阳明洞街道办事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8日立案。原告贵州建匠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建匠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建匠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阳明洞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8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建匠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史小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谢仕成
书 记 员 蔡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