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匠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建匠建设有限公司、修文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3民初3118号
申请人:贵州建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继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刚,贵州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贵州思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锡飞。
申请人贵州建匠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建匠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价值6,117,993.21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建匠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117,993.2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 俊 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