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民初2355号
原告: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建材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绿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原告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绿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邢彤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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