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7562号
申请人:天津市东亨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搅拌站,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87727256B。
法定代表人:翟国俊,经理。
被申请人:中工(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号18-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ELLG0F。
法定代表人:李长绪,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东亨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搅拌站与被申请人中工(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东亨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搅拌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中工(天津)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工(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604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树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春霞
书记员周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