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756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东亨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搅拌站,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翟国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国良,天津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莉,天津厚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工(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号18-2-201。
法定代表人:李长绪,经理。
天津市东亨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搅拌站诉中工(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1年6月21日作出(2021)津0112民初7562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工(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6044元的财产。天津市东亨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搅拌站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东亨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搅拌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工(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6044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3050元,由天津市东亨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搅拌站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树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