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107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亨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搅拌站,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翟国俊,经理。
被执行人:中工(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号18-2-201。
法定代表人:李长绪,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亨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搅拌站与中工(天津)建设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亨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搅拌站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12民初756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中工(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6044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中工(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6044元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建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