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天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1967号 原告:***,男,195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津榆公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基建后勤部部长。被告:中工(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号18-2-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二号桥建新里37号楼平房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中工(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阳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