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1967号
原告:***,男,195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津榆公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基建后勤部部长。被告:中工(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号18-2-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二号桥建新里37号楼平房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中工(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阳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