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宏泰达机电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宏泰达机电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5民初2188号
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建宝北路。
法定代表人蒋成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宏泰达机电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河西区闽侯路恒华公寓。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宏泰达机电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盐城金泽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中秋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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