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宏泰达机电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宏泰达机电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3民初16737号 原告:***,男,1981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宏泰达机电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闽侯路恒华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63076591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天津宏泰达机电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押金1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单位的员工,双方曾就劳动争议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并出具(2017)津0103民初5444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押金返还并非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审理范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请的100000元与(2017)津0103民初5444号案件中***主张的工作风险押金100000元系同一笔钱,我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的(2017)津0103民初5444号民事判决,判决中认定:工作风险押金100000元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审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后双方均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8)津02民终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认定:关于***要求支付违法收取的工作风险押金100000元一节,因其不能提供收取该款的收据或票据证明,故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关于案涉的100000元工作风险押金,在终审判决中以***不能提供收据或者票据证明作出了认定,现原告针对该笔款项针对同一被告提了诉讼,构成了重复诉讼,本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