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天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豪(天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31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豪(天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分园南A区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豪(天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39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货款122270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给付案件受理费1373元、保全费1131元,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2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分别于2022年7月18日、7月19日、7月21日、8月17日、9月17日、10月29日、12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余额不足或轮候冻结),冻结期限:2022年7月9日至2023年7月8日;3.2022年7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津ADZ××**号大众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2年7月25日至2024年7月24日止,因暂未实际控制车辆故暂无法进行处置;4.2022年9月2日,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进行调查;5.2022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12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告知书,告知其本案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2023年1月3日,再次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网络查询,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