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中豪(天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蝶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豪(天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蝶桥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2执1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