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2执1296号
申请执行人:中豪(天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光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装备制造基地祥和路5号3#-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豪(天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光大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2民初6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豪(天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由被执行人内蒙古光大电气有限公司立即履行(2016)津0112民初69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该案之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及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中豪(天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人中豪(天津)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