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0民初707号
原告:天津安固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鸿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天津安固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鸿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后因原、被告双方私下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安固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6.5元,由原告天津安固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朦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