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钜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同钢结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执31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同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镇盛达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镇柳口路与津静公路交口西侧500米。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同钢结构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1民初12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津0111民初12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昊 审判员 **坤 审判员 **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