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执31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同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镇盛达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镇柳口路与津静公路交口西侧500米。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同钢结构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1民初12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津0111民初12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昊
审判员 **坤
审判员 **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