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16民初26160号
原告天津天合弘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393号房间,注册号120107000076437。
法定代表人乔东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志良,天津天合弘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连河,天津天合弘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富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滨海龙都1-4-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49929950。
法定代表人宿清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合弘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富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天合弘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天合弘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合弘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92元,减半收取159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
代理审判员 李 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