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富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富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32509号
原告:天津富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路4668-14号楼六层A区G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49929950。
法定代表人:宿清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军,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董事长。
被告:中建六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北路49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7187G。
法定代表人:回光林,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津燃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586444484J。
法定代表人:梁家琪,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谦德庄连荣里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103E014207893。
法定代表人:毕铮,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宁驹,天津巨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富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津燃热电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富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40元,由原告天津富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岩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