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富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富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润都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1335号
原告:天津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路**楼****G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49929950。
法定代表人:宿清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聪,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军,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六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用代码91120116764334166W。
法定代表人:汤长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立,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津冬,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润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珍样道**代码91120116690678993R。
法定代表人:苏永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洁,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住所地天津市滨,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宁海西路**海洋建设大厦**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小平,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林,该局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尧,天津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六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润都热力有限公司、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清华
审 判 员  耿 亮
人民陪审员  潘红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宗 莹
附: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