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富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富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裕川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1364号之一
原告:天津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路**楼****G008。
法定代表人:宿清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聪,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军,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六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
法定代表人:汤长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立,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津冬,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市裕川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成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新,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萍,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宁海西路**海洋建设大厦**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主要负责人:张小平,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林,男,该局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尧,天津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六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裕川热力有限公司、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裕川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裕川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耿 亮
审 判 员  刘清华
人民陪审员  潘红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