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廊坊曲寨水泥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辖终6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
法定代表人:庄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艳,北京市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俊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曲寨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里澜城镇里澜城村
法定代表人:胡云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动漫大厦****209(TG第**)
法定代表人:刘兴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创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渠沟乡白得碾村v>
法定代表人:关海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安县新都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卫星导航产业园招商中心**v>
法定代表人:张立河。
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廊坊曲寨水泥有限公司、天津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创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固安县新都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2民初53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案涉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及执行案件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被上诉人不将出票人、承兑人列为被告,是恶意规避案件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不属于集中管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之一河北创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固安县新都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为河北省固安县。故,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俊山
审 判 员 薛月琴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韩景录
书 记 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