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8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C区二层209(TG第628号)。
法定代表人:刘兴刚,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审第三人:张燕,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上诉人***、天津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2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天津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88元,减半收取计2444元,由上诉人***负担1222元,由上诉人天津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2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欣
审判员 张津隆
审判员 李国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唐彬皓
书记员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