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恒业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某某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辖终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恒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国家动漫园文三路105号读者新媒体大厦第三层办公室A区311房间(天津全新全易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103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街*******1-11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中心生态城中天大道2018号生态科技园办公楼16号楼301室-778。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天津**恒业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20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恒业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天津**恒业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本案应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 天津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案涉《天津中新生态城**商业项目(一期)桩基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故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天津**恒业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萱 审 判 员 解 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邵 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