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铁桥隧有限公司

武汉武铁桥隧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终55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武铁桥隧有限公司(原武汉铁路局武汉桥隧段),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老车站路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审第三人:武汉江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昌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00号。
负责人:钱雄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武铁桥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武汉江腾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昌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腾武昌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6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武铁公司在二审中提交案涉房屋使用面积的测量说明和房屋出租信息网站询价记录,拟证明案涉房屋的使用面积以及案涉房屋的租金情况。一审法院对于江腾武昌分公司与***签订《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应予以进一步核实,查清案涉房屋的使用面积等情况。一审应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6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武铁桥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薇
审判员*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