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3执1322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跃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91410302080801587M,住洛阳市西工区建福路铝材不锈钢市场****;
被执行人:洛阳中原康城集团新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914103235651400782,住,住新安县新城北京路联通大厦**/d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安县人民法院2020年6月30日生效的(2020)豫0323民特112号判决,于2020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洛阳中原康城集团新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洛阳中原康城集团新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洛阳中原康城集团新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支行的账户41×××98_1存款3587.03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贾 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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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邓志阁